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旅游管理类 |
山西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管理办法(试行) |
发文单位:山西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5-12-25 执行日期:1995-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条件 第三章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审批 第四章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管理和检查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涉外餐饮、商品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涉外餐馆、商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餐馆、商店的服务质量,维护山西省旅游业的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旅游涉外餐馆、商店实行定点管理。凡旅游涉外餐馆、商店,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适用本办法;其旅游涉外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市(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辖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审批、检查和年度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山西省旅游局向被批准的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颁发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证书和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标志牌。 第六条 被批准的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可以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海外旅游团队。未经批准经营旅游涉外定点业务的餐馆、商店,旅行社不予安排海外旅游团队就餐或购物。 第二章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条件 第七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 第八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定点的证明。 (二)具有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餐馆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或回车线,旅行车辆可直达餐馆门口; 2、建筑结构和内部装潢良好,设有宴会厅和零点餐厅,配备空调设备,有必要的花草装饰; 3、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餐厅座位在100位以上,餐桌配有转盘、台布、口布和菜单;餐厅灯光照明充足;配有音响设备; 4、餐厅服务台装有直拨电话,并能为宾客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和代客预定或安全出租汽车服务; 5、公共设施和服务岗位必须使用国家制定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合和指示标志; 6、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并有保洁制度; 7、厨房分布合理,热菜、冷菜、面点、加工、洗碗操作应严格分开。餐厅、厨房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卫生工作能按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8、餐馆附近环境卫生良好,一般没有公厕、垃圾集中点、菜市场、露天摊贩市场。 (三)人员配备与服务: 1、领导班子和管理机构健全,经营思想端正,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政策,价格合理; 2、经理人员具有较好的餐饮管理知识和经验,并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能用外语进行业务会话,使用敬语服务;上岗着装统一整洁,佩戴服务证; 4、至少配备一级厨师或相当于一级厨师水平的厨师一名或二级厨师两名,三级以上面点师两名;餐食、菜式具有地方特色,可同时提供旅游团体菜谱四套; 5、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 6、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7、按时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定点的证明。 (二)具有下列设备设施: 1、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方便,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旅行车辆可直达商店门口; 2、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商店,自其被批准定点之日起,其租用期不少三年,并有经过公证的租用合同; 3、店堂宽敞明亮,设施齐全,内装修良好,店内外清洁卫生,有条件的商店应备有休息室,能提供茶水、饮料服务; 4、有供经营、查询和投诉的电话,经营服装的应有试衣间或试衣镜; 5、组织销售的商品,应以游客的需求及市场竞争为导向,并且有山西地方特色;不允许经营带迷信色彩、淫秽内容的书面等物品; 6、公共设施和服务岗位,必须使用国家制定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合和指示标志。 (三)人员配备与服务: 1、领导班子和管理机构健全,经营思想端正,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政策,价格合理; 2、经理人员具有商品经营管理经验,并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拥有一定数量可用外语售货的员工,使用敬语服务,上岗着装统一整洁,佩带服务证; 4、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标准,有安全保卫制度和保安人员; 5、按时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审批 第十条 申请旅游涉外定点的餐馆、商店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提交下列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1、填报由山西省旅游局印制的山西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申报表或山西省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申报表; 2、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副本或复印件); 3、凡经营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专项商品,要提交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4、其它需要查证的证明文件。 (二)省旅游局负责省直部门所属企业开办的餐馆、商店申请定点的审批;各市(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馆、商店申请定点的审批,并报省旅游局备案;省旅游局有直接撤销各地不合格定点餐馆、商店的权利; (三)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由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省旅游局统一制作的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证书和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标志牌。 第四章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必须遵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和《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和山西省旅游局有关旅游涉外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依法经营。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实行年度审核和检查制度,审核和检查工作由山西省旅游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市(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经审核和检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定点资格并收回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证书和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标志牌。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执行对本辖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审批前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员在检查时,须同时持有山西省旅游局颁发的检查证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第十四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均须接受检查员检查,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本单位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和旅行社司陪人员的有关情况,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检查员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行使职权不受干预。 第十五条 检查员须秉公办理,执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十六条 检查员受委派进行检查,应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有关服务、质量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进行检查,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并有权提出处理建议,若情况属实,建议恰当,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采纳检查员的建议。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应与旅行社订立和遵守订餐合同。订餐合同中应标明价格标准和每餐的冷热菜道数、重量、质量,并标明是否含饮料和水果等。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不得付给司陪人员回扣,否则,一经发现,给予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须建立导游、司机带团用餐、购物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调查处理旅游者对本辖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投诉、被投诉的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必须接受和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 第二十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服务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方可上岗。山西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对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旅游涉外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各市(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服务质量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变更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应在明显部位设置中、英、日三种文字的“谢绝小费”及本省或本地区旅游投诉电话号码标志牌。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签发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 (一)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二)宾客投诉较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客源和索要小费的; (四)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的; (五)拒绝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旅游涉外餐馆、商店的定点资格,须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暂停定点资格的旅游涉外餐馆、商店须经三个月的整顿,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定点资格。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餐馆、商店,自被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申请定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9-02-21 10:23:43 点击数:0 |
上一篇: 山西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失效]
下一篇: 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