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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综合治理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 |
作者:曹守晔 发布时间:2008-11-28 08:29:44 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背景 “执行难”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威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是,由于个别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比较淡薄、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部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逃避执行、无财产可执行以及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自身等原因,生效裁判的执行率总体上还不高,各级人民法院累积了一批执行积案。一些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譬如2007年全国法院新收执行案件尚未执行的与2006年同比虽然下降12.81%,但仍然高达311996件,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因而产生了一批上访信访,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还有许多怨气,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直接影响科学发展,执行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 法院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既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权威遭受损害。面对艰巨的执行任务,1999年党中央发出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文件,2005年、2007年中央政法委先后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国法院数次集中“清积”:1992年的“清积”,注重发挥法院整体系统功能,重点解决跨地区的案件,强调委托执行以利于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2002年的“清积”,主要涉及国企改制、社会稳定的案件等;2006年的“清积”,为期半年,重点清理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未能执行的案件等5类案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执结了一大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使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执行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根据全国执行工作的现状,特别是执行案件积压严重的实际情况,审时度势,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极为重要也最为直接的现实意义。 二、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意义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坚持突出实践特色,努力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执行难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当然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最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执行积案问题当然要解决。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长期为执行不能而奔走呼号的债权人的衷心拥护。正如周永康书记所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执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民心工程;是增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迫切需要;是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执行积案不解决,严重伤害当事人的感情,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严重毁损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通过每一项具体执法活动来树立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严肃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大批执行积案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甚至动摇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因此,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增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迫切需要。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大批执行积案长期得不到解决,债权企业资金凝固不能流通,债权人的资金无法消费,不利于扩大内需活跃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司法机关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保障者。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必然造成一些市场债权债务得不到清偿,导致经济社会关系链条断裂,形成众多的次级贷款、不良贷款、"三角债"和"多角债",成为企业发展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被拖垮倒闭。同时,由于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导致社会信用水平下降,商品交易安全难以实现,经营交易成本上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执行积案的大量存在,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的重要举措。 三、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实施 中央于11月19日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特别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小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讲话,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能否把会议精神贯彻“执行”下去,能否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关键看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真正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是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是否明确了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目标,是否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抓住重点,坚持原则,真抓实干,提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必须组织落实。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方协同,形成整体合力。为保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顺利开展,中央机关已经成立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各省、市、县也要尽快成立以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负总责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副组长,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有效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机制。各省、市、县要尽快按照“11·19”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确定目标,划分阶段,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提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绝对不能满足于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传达文件,绝对不能停留在上面讲的好听,而下面做的稀松,对中央的要求不见诸于行动,对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合理诉求推诿搪塞。要切实解决一批执行难的"骨头"案。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减少执行积案的产生。要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健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加大依法执行的力度,努力提高有效执行率。对执行积案进行全面清理,要调配最优势的资源,突出重点,要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强化当事人和社会对清理积案活动的监督。要加强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督促检查。要以提高执行公信力为重点,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对实务中比较突出的执行理论问题的应用研究,譬如物权法在执行中的应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以后的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执行中的应用,执行复议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等。对于当事人反映的执行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力度,严格落实执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必须建立严格清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建立、严格落实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责任制,实行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清案工作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成员单位责任制、执行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干扰干预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消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严肃追究其法纪责任。 人民群众渴望着,“11·19”电视电话会议不仅仅是个会议,而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攻坚战的动员令、冲锋号,法院的裁决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中央领导期盼着,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使执行难问题逐步得到缓解,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使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切实得到维护,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更加健康,使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基础更加牢固。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
时间:2009-02-24 09:00: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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