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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 |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1月中旬至明年6月份,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并于不久前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就此次集中清案活动的相关话题,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 执行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党中央近期高度重视和加强执行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认真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也是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经济建设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负责人向记者坦陈了通过对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得出的经验教训,介绍了人民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情况,以及为确保这次集中清案活动达到预期目标所将采取的一些措施。 问: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执行工作,为解决执行难题,各地法院下大力气,也曾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执行难"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其中有什么值得我们总结的地方? 答:中央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曾于1999年专门下发11号文件。从那时到现在十年时间,应当讲,贯彻中央1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工作措施,其中包括改革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支持和配合,但是目前看,"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我们通过对十年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得出了两个基本的结论。 一是在中国,要解决像"执行难"这样的难题,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党的优势。在过去的十年中,执行工作主要还是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往前推进,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当然是法院的分内工作,责无旁贷。然而在中国这样一种现实条件下,仅仅靠法院自身来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有明显局限的,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中国的国情是党领导一切,解决执行难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发动社会的力量、国家相关部门的力量,来共同解决,即综合治理。因此,我们现在对解决执行难题有了一个明晰的认识,也就是说一定要形成一种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参与这样一种体制来推进执行工作。与以前相比,这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思路。一些地方按照这一工作思路也已取得明显成效。这次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部署,也体现了发挥党的领导的优势。 第二个思路转变是,我们要研究如何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换言之,一个案件判决生效后,如果单纯靠法院去强制执行,会使执行工作越来越被动,执行压力越来越大,最终走不出困境。我们应当达到判决生效后,至少绝大多数案件靠当事人自动履行。 为什么在中国这个地方很多判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而在国外,法院判决基本上没有遇到履行方面的困难和阻力?原因恐怕不在于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区别,而在于我们的机制有问题。我们尚没有形成一套能够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而这套制度和机制恰恰在国外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而且作用明显。这套制度和机制的核心是要让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包括法律层面、经济层面以及社会活动各个方面。 比如,在许多国家,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将作为商业诚信的一个污点记录在案,相应地银行就不会给你贷款,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或个人由于自己失信而让银行对你关了大门,甚至不能去买房、置地,不能去参与工程的招投标乃至于不能去消费,对他来说就是致命的。这种后果是他不愿意承担的,为此他会权衡利弊,到底是履行判决还是承担不履行判决所带来的后果。通过这个形式形成一种巨大的威慑力量,促使你回归到法律的理性上来。这样一套机制如果建立起来并且真正发挥作用,将对整个法院的工作,甚至于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本着这么两大思路,我们相应地做了很多工作调整。比如建立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实际上就是为建立国家的威慑机制提供一个平台。因为只有这个系统建立起来了,所有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信息都搜集齐全了,信息完整了,才有可能跟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促使他们和我们联动。这就是我们在这一思路下开展的工作,也是下一步重点要推行的一项工作。 问:与十年前相比,目前执行工作的难点或者说执行难的具体表现是否发生了一些改变?我们注意到,这次列入重点清理的一类案件为"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特殊主体"指的是什么? 答:十年前和十年后,"执行难"问题同样存在,但具体表现确实有一些新的变化。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特殊主体成为"执行难"的一个重点。什么是特殊主体?概括起来讲,就是国家的一些强势部门,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的执行。比如,军队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目前执行难度相当大,普遍存在着不配合、抵制执行,甚至法院执行人员连被执行人单位的门都进不去。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另外,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直是执行的难点。这几年国家搞建设,相当一部分政府机关办公大楼、楼堂馆所都建起来了,但同时并没有完全履行完工程款,因此成为被告。尽管国务院进行了工程款的清理工作,但就法院执行数据来看,还有相当一批这类案件。 再比如,这几年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判决让企业承担履行债务之后,利用代表、委员的特殊身份,不断向法院施压,有些是通过人大,有些是直接向法院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不符合法律的、违法的要求,使得法院执行工作明显受阻。所以,特殊群体这一问题明显比十年前有所发展。 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执行难度大、阻力大,社会影响也大。国家机关欠债不还,将严重失信于民,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因此,中央政法委将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列为本次集中清理活动的重点。周永康书记明确提出,对涉府案件,各地要提出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采取党政领导包案督办、主持协调活动的办法,逐类逐案予以突破。我们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专项预算,对此类债务用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以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声誉。 问: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从2004年开始着手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进而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现在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答:执行威慑机制从2004年开始推进这项工作,总体上讲进展顺利,但这项工作是前无古人的事情,一切都从头来起,并都要与相关国家机关协调配合,工作难度显而易见,会有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 目前可以告诉的是,第一,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早已建立并且正在正常地发挥作用。目前录入到系统里的执行案件的信息已经将近600万件,有80%多的执行案件信息都能够及时按照要求录入,对地处边远、基本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下一步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我们的要求是执行案件百分之百录入。这是我们最基本的工作要求,也是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基础。 第二,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联动正逐步推进。其中跟公安部身份证采集系统已经取得共识,并且在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开始试点。也就是说,通过公安部公民身份证采集系统,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查找被执行人,这项工作是很有意义的。同时,我们与国家质检总局机关的条码系统也在搞试点。这个条码系统可以通过一个企业特定的码,查找这个企业的前世今生。比如企业原来是谁开办的?注册资金是多少?是股份制还是别的什么?分立出去多少企业?这里面都能找到。这也为我们查找、确定被执行人财产提供一些基本线索。同时,我们现在还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协商,准备将我们执行案件的信息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连接。征信系统是一个已经建成的庞大的商业企业信用评定系统。银行放贷前,都在使用这个系统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我们的执行案件信息恰恰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评定信用等级的客观的权威的标准。这样我们就有很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比如我们以前的判决书只有姓名,没有要求写身份证号码,下一步,我们就想从这些最基础的工作做起。 现在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初步拟定了一个联合的通知,现在原则性意见都已经达成,余下的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没有最终完成。我们也想利用这次全国集中清理积案活动,把这项工作争取在近期内取得实质性突破。 还有一个特别好的消息是,银行已经建立了一个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系统,这个系统把所有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走银行结算的账户信息都储存在里面。换言之,作为被执行人,无论你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是经过银行走账,你在银行的开户情况查询这个系统可以一目了然。这样就可以为我们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提供极大的方便。而银行在十年前这个系统建立之初,设定的目标之一就是为法院提供信息服务。这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目前我们两家还有一些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谈,今后这个系统将在可控的范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条件逐步向法院开放。 下一步还想在出入境问题上能够取得一点突破。因为法律规定,有未了的民事债务是不可以出境的。我们现在要达到的目的是,对所有在信息系统登录的500多万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都限制出境。公安部有一个出入境管理部门,全国的出入境信息已经做到统一采集到一个系统里,所以一旦我们的系统与之相连,这个威力一下子就发挥出来了。 对于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下一步我们准备搞一个工作纲要。因为这项工作牵扯部门很多,工作量很大,任务又很艰巨,需要分步推进,因此我们想制定一个时间表。 问:为确保这次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预期成效,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这次集中清案活动实行的是自身从上而下的强力推进,实施的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这个工作思路是明确的,应该讲也是有效的。但我们也感到,执行问题仅仅靠我们自身系统内的监督是不够的。我们也报请领导同意后,准备在整个活动过程当中,充分地让新闻媒体、让舆论参与进来,同时还要让社会来监督,就是把我们自身系统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充分地结合。实际上每一起"执行难"案件背后、多年积存下来的未执行案件的背后,都涉及到一些后台,都涉及到一些复杂的因素。要排除干扰,揪出后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时候涉及到我们自身的一些情况和因素,往往下手时会有犹豫或受到掣肘。在这种情况下,让舆论参与进来,可能倒比我们自身监督重要。 我们也在考虑发挥互联网的影响。在这次活动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发挥互联网作为舆论媒体的影响。比如说我们在考虑这次挂牌督办的案件,不管是中政委挂牌督办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包括其他的一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是不是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出去,形成对被执行人一种强大的舆论的压力。 我们还准备开辟一个全国统一的清案活动的工作热线,让社会监督,随时可以打电话进来反映一些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让社会公众参与进来,这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一个促进。与此同时,我们也想召开一些包括企业、律师在内的座谈会,包括被执行人的一些座谈会,听取社会方方面面对执行工作的意见。 -背景- 活动由来 近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079万余件,执行标的额达17276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部分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却因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以及部分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引发的问题仍然是法院工作的难点,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涉法涉诉信访的重点。 据初步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有财产或部分财产而未能执行的难案还有近32万件。大量案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仅使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不到实现,引发大量的信访案件,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十分重视和关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尤其是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执行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根据执行工作的现状,尤其是执行案件积压严重的实际情况,审时度势,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并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使执行难问题逐步得到缓解。这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也是齐心协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重要举措。 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要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二是因案件未能执行引发的信访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三是初步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清理重点 在全面清理各类执行积案的同时,要重点清理以下六类执行案件:一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涉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军队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三是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四是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五是因未能执行或执行不当引发的重复信访案件;六是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未执行案件。 时间安排 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时间安排为11个月,实施时间为8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8月份开始,即对开展此项活动进行调研,并摸清执行积案底数,逐案登记、上报,做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部署阶段,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要立即进行动员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三是实施阶段,从11月中旬至明年6月,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彻底清理执行积案。四是总结阶段,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作者: 刘 岚) |
时间:2009-02-24 09:18: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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