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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晋高法〔2007〕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并于2006年11月11日至12日,在海口召开了“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暨司法技术先进集体表彰会议”。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同志、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王世民同志在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暨司法技术先进集体表彰会议上讲话精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院。 附:1、最高人民法院姜兴长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暨司法技术先进集体表彰会议上的讲话;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王世民局长在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暨司法技术先进集体表彰会议上的讲话。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机构设置 司法技术 通知 (共印50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1月8日印发
在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暨司法技术工作先进集体表彰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兴长 (2006年11月11日) 同志们: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刻,我们在美丽的海南召开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会议,隆重表彰全国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先进集体。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代表肖扬院长,向受到表彰的司法技术工作先进集体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多年来辛勤工作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向一贯大力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海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表示衷心感谢!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服务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技术保障。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是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优秀代表。他们踏实工作、无私奉献,高质量、高效率地协助法官解决了审判、执行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性问题,是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模范;他们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环节,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是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的标兵;他们把改革作为前进的动力,抓住机遇、知难而上,是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的表率。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成果,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队伍实事求是、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要广泛开展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争先创优活动,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新局面。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这次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的重要性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不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这是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而作出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举措之一,对于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示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开展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调研活动,现在正着手制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规定》,着力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和司法技术人员,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职能调整过程中,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上来,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积极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二、要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及职能进行了调整。明确要求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管理。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法医等司法技术人员,发挥其司法技术辅助功能作用。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上下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司法技术辅助机构的建设、职能定位、人员配备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的配置工作。 司法技术人员的配备,要充分考虑因法院司法审判工作量的增加和《破产法》颁布后所引起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技术咨询、技术审核需求等也逐年增加的实际情况,既要满足现实需要,又要有前瞻性。同时,考虑到技术审核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比一般鉴定人更高的法律意识和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技术辅助队伍建设时要严把进人关。 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先进仪器设备的配置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快把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全面开展起来。要全面实行统一的对外委托制度,切实做好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继续推进对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指导工作,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监督协调职能,积极探索对重大疑难案件鉴定事项的会检机制,把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确保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司法权威,涌现出了一批廉政建设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践表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队伍是一支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既有良好的发展机遇,又有新的挑战,切实加强队伍的全面建设,特别是廉政建设极为重要。 加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廉政建设,就是要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弘扬司法正气,保持司法廉洁,讲究司法文明,树立司法权威;就是要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司法技术人员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就是要使每一位司法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信念,高尚的情操,良好的职业道德,克己奉公的品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加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廉政建设,各级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和奖罚机制。要自觉接受外部的监督,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永葆廉洁为民的政治本色。 同志们,我们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团结一致,踏实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后,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精心组织此次会议的海南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诚挚的谢意! 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关于印发王世民局长在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暨司法技术先进集体表彰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法司[200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办公室): 2006年11月11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暨司法技术先进集体表彰会议。现将王世民局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章)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适应改革要求 积极转变职能 增强服务意识 努力把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 王世民 (2006年11月11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会议,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同意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总结交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经验,研究、部署2007年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开创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新局面。 今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人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适应改革要求,转变工作职能,始终坚持为司法审判服务的大局观念,立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大进展。 上午,姜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姜副院长在讲话中代表最高法院党组,对全国法院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在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很高的评价,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我们要按照最高法院党组的部署,按照姜副院长讲话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上来。 下面,我结合目前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实际,讲几点意见。 一、坚持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宗旨,积极适应改革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 司法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多年来,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系列审判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各级法院的领导和广大司法技术鉴定人员,结合人民法院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和审判工作需要,开拓进取、锐意创新,逐步发展和创新与审判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以“审鉴分立、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建立鉴定人名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因审鉴不分,审判、执行人员直接委托、协调司法鉴定而产生的执法不公问题以及因随意委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形成的诉讼成本增大、超审限和当事人累诉无止的现象。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的社会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承担所委托鉴定事项的资质、能力和信誉,由人民法院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当事人在经人民法院事前审查确认的,具有鉴定资质、能力和良好信誉的鉴定机构库中,自主、公开选择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制度;由人民法院组织协调现场勘验、对鉴定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对鉴定结论实行公开听证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制度,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从司法鉴定工作的历史来看,司法鉴定与司法行政工作有着不解之缘,八十年代,法医鉴定业务从司法行政分出后,二十年来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全国法院普遍设立了司法技术机构、配备了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员,有的还成为了专家,在设备配备、业务开展、服务审判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严格执法、防止错案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建设,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法制环境不断完善,社会信用制度逐步建立,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为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它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人民法院鉴定职能撤销,司法鉴定全面走向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切实加强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各级人民法院从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审判工作的中立地位、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完成了人民法院撤消司法鉴定职能的任务。 人民法院原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仅承担了鉴定职能,还承担着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对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事前审查、批准入册、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等多项职能。在鉴定职能取消后,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司法鉴定机构改革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要尽快开展工作。要着重在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司法技术辅助保障作用,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服务,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等方面多做探索、研究,积极适应改革给我们带来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课题。 从全国情况看,各地法院从去年10月1日起都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停止了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而将工作重点转向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鉴定的审核和咨询工作;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业务;处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指导”三项职能上。一些高院及时制定了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司法鉴定技术审核原则和程序。对一些新的工作举措,我们要在充分尝试、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推进。 目前,首要的任务是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通知》为契机,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机构建设、职能定位、人员、仪器的配置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机构,个别地方因机构改革而撤销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尽快恢复并开展工作。人员配备要考虑因法院工作业务量逐年增加和破产法颁布后,必然引起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业务迅速增长的实际情况,给予保证。既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有前瞻性。由于技术审核工作的特殊性质,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比一般鉴定人更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技术辅助队伍建设时要严把进人关。法院内部技术审核工作对仪器设备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先进仪器设备的配置和更新工作。 二、全面开展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不断提高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全面实行统一的对外委托制度 全面实行统一的对外委托制度是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与审判、执行业务分离,能够有效地在制度上设置相互监督的机制,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有效的“隔离带”,减少人情、关系、利益等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干扰。实践证明,经过有组织的事前审查、择优选录和公示等一系列公开程序确立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能够保证入册机构和专家的质量,保证当事人协商选择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指定鉴定机构、专家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对机构和专家工作的监督、协调;尽可能在庭前解决双方的争议,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减轻庭审质证时法官的压力;为保证鉴定质量,根据机构或专家工作的质量、效率等实际情况对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引入依法从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有利于加强机构或专家的责任意识,确保对外委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次会议后,各级法院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统一对外委托和建立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度。各高院要制定本地区对外委托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要对下级法院的统一对外委托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为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司法鉴定外,建立自己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名册。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对外委托的质量与效率。 (二)切实做好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 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在法定证据中的重要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事被告的生杀予夺、决定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孰胜孰败,所以,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审判实践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出现差错的原因往往不是适用法律不当,而是认定事实有误。这是因为对鉴定结论这种特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尤其是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其与案件之间的逻辑联系、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关系等问题的认定,往往需要专业知识或经验的支持。因此,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改革前法官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时,除可向技术人员咨询外,还可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获得审查结论,庭审时还可就文证审查结论的质证,要求技术人员出庭作证。目前,法官对同样的情况一般只能通过技术咨询或技术审核获取参考意见,以便在庭审时把握对鉴定结论质证的方式和重点,形成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的内心确定。因此,司法技术人员开展对法官的技术咨询、协助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技术审核是当前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重点,这对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不再行使鉴定职能,并非司法技术人员就没有维护审判质量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司法技术辅助职能,为法官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服务。 (三)继续推进对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指导工作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是倡导文明、尊重人权的具体体观,有利于尊重民族习惯,减少和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目前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已经纳入科学、合法、规范的轨道,正有步骤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此项工作的研究、推广以及技术管理过程中,全国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付出了大量心血,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要继续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要切实做好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指导工作,履行好法医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和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尸体处理的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活动,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规范,及时解决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中出现的相关技术问题。 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指导工作责任重大。针对当前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中出观的普及率较低,药物成本较高、领取药物程序繁琐,以及在处理死刑犯尸体程序上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着手调研,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性办法。 (四)充分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监督协调职能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对鉴定活动的监督、协调不仅有利于及时解决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可以有效监督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的监督职能只能是对程序上的监督,不能干预鉴定。要在程序上对鉴定机构进行帮助和监督,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而影响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受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指派的监督、协调员负责协调的是专家与专家、专家与法官、专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要跟踪了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观并协助处理可能影响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包括联系法官,通知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对专家有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行业规范的行为,及时责令其改正或做相应处理,组织庭前解决鉴定异议的活动,必要时配合法官组织听证会等。这些工作有利于减轻开庭质证环节的压力。 (五)积极探索对重大疑难案件鉴定事项的会检机制 一般情况下,对于单一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派1至2名工作人员进行协调监督即可完成工作,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跨学科、跨行业的综合性问题往往需要由不同专业、不同学科甚至不同行业的专家进行联合会检才能查明案件事实,采取对外委托的一般方式解决这类综合性问题,往往会出现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太多,或者无法找到能够受理多种鉴定要求,同时又符合鉴定主体资格的鉴定机构的情况。为了保障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以在实践中研究采取特殊的委托方式,即组织召集不同机构、不同行业的专家进行联合会检。这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机构对外委托工作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对外委托一般情况的延伸。我们在做这一工作时要充分发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组织协调功能。湖北、浙江、重庆等高院在组织会检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总结出不少成功的经验,受到了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同志们,根据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有关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的要求,我们肩负的担子很重,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团结奋斗。我相信,只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作用,积极投身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去,就一定能够为人民司法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共印100份)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 |
时间:2009-02-28 10:09: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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