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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司法部2001年4月17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以外,设立专项任务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由司法部法规司负责,其职责如下:
第八条 司法部设立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其职责如下: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司法部每年发布部级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指南一般于该年度第一季度公布。
第十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向司法部提交如下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对《申请评审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代表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评议分为形式审和实质审。
第十五条 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第十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由专家会议向司法部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八条 司法部根据专家会议提交的立项建议,在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后,批准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经双方签署后,即为正式立项。司法部对立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为一个项目管理年度。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司法部组织。一般于立项后第二年度的第三季度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应填报《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司法部。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部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司法部将作出终止《项目合同书》的决定: 第六章 课题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二十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为结项。如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司法部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两次,每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审验盖章后,将《结项报告书》、软盘及待鉴定成果一式五份报送司法部。 第二十八条 一般项目的成果鉴定,由申报单位在司法部指导下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且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 第二十九条 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如实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报其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将《结项报告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一览表》、软盘及两套最终成果报送司法部。
第三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在80分以上;二级在60分(含60分)以上;三级为未通过鉴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责任人,不再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统一注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字样,并附专家鉴定意见。发表或出版后,应向司法部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五份。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司法部资助、委托单位资助及申报单位自筹两个渠道。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费开支包括: 第八章 成果评奖 第三十八条 为推动法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建立科研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司法部每三年组织评定一次部级法学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第三十九条 评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法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理论创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法学教材的体例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及理论深度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十条 申报评奖范围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评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必要时可设立荣誉奖或特等奖。 第四十二条 评奖由评奖办公室进行初审,由咨评委专家会议复审。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第四十三条 司法部根据初审和咨评委奖项建议,决定评奖的等级,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则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1年04月17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3-07 10:39: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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