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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9号

发布日期:2007-10-18

执行日期:2007-11-22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间:2009-03-07 10:44: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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