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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发[1999]174号

发布日期:1999-6-25

执行日期:1999-6-25

失效日期:2001-8-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一)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至少1名地质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1名以上采矿和1名以上选矿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申请书;

  (二)个人简历;

  (三)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认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应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向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机构,直接向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分别定期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进行考核,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的申请人进行资质认证审查。代理人员资格考核合格者,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代理机构资质认证通过的,授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交材料,如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单位按照程序,撤销已作出的决定,并收回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03-08 17:23:3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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