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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
(2006年4月11日 司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保障律师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工作 (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迫切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我国律师事业迅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不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广大律师的执业思想进一步端正,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不断树立。广大律师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是有成效的。但是,律师队伍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极个别律师理想信念动摇,甚至以所谓"维权"为名,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少数律师政治意识淡漠,缺乏大局观念,社会责任感不强,违反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有些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诚信观念不强,看重经济利益,一味追求金钱,忽略社会效益;一些地方律师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得力,监督制度不完善,基础环节比较薄弱,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律师队伍建设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繁重。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抓紧抓好,保证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严格管理监督,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 (三)加大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力度。坚持不懈地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宪法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服务为民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通过组织律师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党中央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论述,学习"十一五"规划,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等内容,教育律师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教育律师树立宪法意识,以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已任,真正做到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教育律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正确的服务观、执业观,发扬"诚实守信"的执业精神;教育律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服务人民,为了人民,把服务为民切实落实到律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教育律师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决不允许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决不允许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决不允许在执业活动中唆使、诱导当事人上访、闹事。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形成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特征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律师文化,引导律师形成正确的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律师廉洁自律,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成为廉政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树立廉洁办案的良好风气。 (四)创新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坚持经常性教育于适当集中教育相结合,加强经常性教育工作,增加政治思想教育在律师培训中的比重;不定期地开展集中教育,有针对性地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律师自我教育与组织学习及监督检查并重,督促律师自觉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认真开展"人民满意的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评先创优活动,推动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建立健全教育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年要制定律师教育工作计划,并做到年中抽查,年底检查。 三、认真做好律师管理工作 (六)增强管理意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增强做好律师管理工作的使用感和责任感,使律师管理工作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推进管理工作的法制化。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探索加强律师管理的新途径,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不断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七)健全落实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快律师工作的建章立制步伐。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定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事件的执业规则、律师在互联网和媒体发表言论的规则等行业规范。加强对规章和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 (八)完善"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充实基层的要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职责。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所在地律师执业的管理和监督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所在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设立和注销进行初审,对申请律师执业进行初审,对违法违纪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辖区内的法律服务秩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律师协会要按照《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律师行业规范的制定、律师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律师的奖惩,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搞好对律师的服务工作。 (九)严把律师进口关。严格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迁就,不允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抓好律师实习制度建设,充实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加强对实习活动的检查,严把鉴定关。严格审查申领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不得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十)加强对律师从事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辩护或代理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及时了解律师从事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辩护或代理情况,做好指导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馈信息。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发现苗头,积极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一)依法查处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在从事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辩护或代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调查,分别情况,依法给予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避免和纠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疏"的问题。进一步畅通社会投诉渠道,及时掌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加强投诉查处工作,健全制度,充实力量,完善调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十二)提高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对律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建设,提高律师队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的能力。制定律师业务培训纲要和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律师业务培训,今年重点搞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丰富培训方法,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鼓励律师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加强对律师基本技能的培训,使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排解纠纷,化解矛盾,重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经济、科技、外贸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培养复合型、涉外型人才,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推动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分工。律师事务所要完善内部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参与学习,建立定期交流、相互学习、"传帮带"的机制,开展创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活动。 (十三)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律师事务所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本所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对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专职人员在本所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执业监督、诚信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党的建设的工作。坚持对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四、加强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十四)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特别是对那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认真解决当地律师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深入开展律师行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党员律师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十五)健全律师协会行业监督。律师协会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律师行业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充实地市级律师协会的力量,完善制度,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监督作用。加强律师惩戒组织建设,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十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推进律师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制度,将律师收费、行业规范、被投诉律师的处理结果以及其他当事人应该知道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人士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 (十七)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凡是符合《党章》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限期建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条件不具备的律师事务所的党员要加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党组织。探索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新方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十八)加强对党员律师的教育管理。引导、教育广大党员律师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员标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依法执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服务为民。对党员律师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提醒、帮助和教育。对于违反党纪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今年要对律师的党组织关系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全面检查党员律师组织关系的存放情况,对于没有按规定存放党的组织关系的,要分别情况做出处理。今后,党员律师转所、异地申请执业,必须按规定同时转党的组织关系。认真做好在律师队伍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六、关心支持律师 (十九)热情为律师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增强为律师服务的意识,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律师,倾听律师的呼声。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 (二十)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指导律师开拓业务领域 , 充分发挥律师在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协调、解决律师行业的重大政策问题,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秩序。 (二十一)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认真总结表彰律师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方式方法,宣传律师队伍建设取得的成就,宣传律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宣传律师队伍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激励广大律师向先进人物学习,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扩大律师工作的社会影响。 七、加强对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律师队伍建设的工作,定期听取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认真检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每年要制定律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层次分解,落实到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完善工作督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三)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管理部门、政工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协作,齐抓共管,保证律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十四)加强律师管理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律师管理队伍的建设,把那些政治上强、熟悉律师业务、有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律师管理部门,配齐配强律师管理力量,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加强律师管理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支持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推动律师协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律师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完善工作制度,为广大律师做出表率,与律师交朋友,了解律师的工作情况、生活情况,热情为律师服务,把律师协会建设成为"律师之家"。 (二十五)建立律师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对当地的律师工作负责,律师协会按照行业管理的职责,承担对所属会员的管理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按职责分工追究责任。律师事务所对所内律师队伍建设负全责,对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律师,要按照所内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律师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律师事务所要及时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决定。 |
时间:2008-04-22 08:59: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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