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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司发通[1999]075号 颁布日期:19990707 实施日期:19990601 颁布单位: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交会费按其在册会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为: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当年律师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将会费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八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第九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司法部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费交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
时间:2008-04-22 09:06: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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