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律师协会行业规则 |
山西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程 |
(二00一年三月十一日山西省律师协会三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律师的业务交流,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山西省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活动,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常务理事会授权分管律师业务的副会长负责各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1、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的理论研究及经验交流; 2、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业务工作会议,提出对全省律师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3、研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律师的法律意见; 4、收集印发律师业务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律师业务文集; 5、办理省律协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业务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业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设立新的业务委员会,应当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常务理事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每个业务委员会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人。 第六条 各业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省律协理事会任期相等,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退出和撤销 第七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自愿报名,各地律协、律协联络组(省直各所)推荐,省律协聘任,可连聘连任。省律协每届对各业务委员会增补、退出和免职的委员名单公布一次,刊登在会刊上。 第八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应当是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专业实践经验,热心本业务委员会工作及公共事业的执业律师。 第九条 业务委员增补新的委员,本人应向业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省律协聘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业务委员会: 1、委员自动提出退出要求的; 2、委员未进行律师执业注册的; 3、委员未按本规程第十四条履行义务的; 4、委员无故两次不参加活动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十一条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本业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撤销其业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确定。 业务委员会换届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业务委员会委员选举,过半数同意后产生,主任委员人选应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的辞职、撤换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确定,其他由各业务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1、参加本业务委员会的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时参加本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 3、每年提交一篇论文; 4、优先安排参加全国、全省性的业务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1、制定本业务委员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代表本业务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3、向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提名本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决定委员的聘任和退出; 4、负责本业务委员会的经费使用管理;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在岗时,代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业务委员会的经费由省律协拨款、社会赞助和本业务委员会自筹等方式构成,其中省律协拨款数额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费收支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各业务委员会的经费由主任委员根据本业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预算,经主任联席会议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该年预算由主任联席会议统筹协商使用,年终进行决算,并报省律协备案。 省律协拨款的经费存放在省律协帐户,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提出经费支出报告,由各业务委员会统一向省律协办理支领和核销手续。 第六章 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各业务委员会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会长召集业务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统一研究后,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在会刊上。 第十九条 各业务委员会可以研讨会、座谈会、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业务委员会每次活动时,应作好记录并形成书面纪要,报省律协备案。 业务委员会应紧跟国家法制建设的步伐,结合我省律师业务开展的需要,适时在省城组织专家报告会,吸收全省律师参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省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省律协常务理事会。 |
时间:2008-04-22 09:16:5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