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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 |
(2000年6月18日第三届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西省律师协会和各地、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 各级维权委在本级律协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应当对在依法执业中其执业、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律师协会会员,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维权委的工期职责: (一)制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方法; (二)接收维权申请,为被侵犯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帮助; (三)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维权案件; (四)聘请有关专家对维权工作和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和论证;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意见;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维权工作的情况,总结工作经验; (七)其他应由维权委进行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维权委的设立的撤销由同级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维权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三年。 凡具有三年以上执业资格,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律师或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干部可推选为维权委委员。 第七条 维权委委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处分的,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终止其职务。 委员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注册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维权委。 第八条 省律师协会维权委中驻各地、市的成员应在地、市律师协会领导下,主要负责和组织协调本地、市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九条 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部是省律协维权委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维权委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维权委接到维权请求后,经初审,如属维权委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维权委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报维权委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维权工作必须坚持明辨是非、纠错惩罪的原则,如果律师自身有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如果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依法给予维护。 第十三条 维权委要同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合作,共同开展维权工作,必要时请新闻媒体介入给予舆论支持,以求维权案件顺利解决。 第十四条 维权委的活动经费由同级律师协会承担。 第五章 维权委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维权委委员应热爱维权工作,积极完成维权委分配的任务。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制定维权委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维权委会议; (三)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总结工作情况和经验。 第六章 立案与查处 第十七条 各地、市发生侵害律师执业各法权益的一般案件,由各地、市维权委主要负责人组织人员立案、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省律协维权委。 第十八条 各地、市发生的需要省律协维权委解决的重大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由各地、市律协(律协联络组)向省律协写出情况报告,由省、地(市)两级共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发生的权利被侵害案件,由受害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写出报告。一般性案件由该律师事务所处理,并向省律协维权委报告案件处理结果;重大案件由省律协维权委与律师事务所共同处理。 第二十条 维权案件的立案程序: (一)由受害律师或其亲属写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加害人、受害程度等情况的报案材料,报受害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受害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受害律师个人所写的报案材料基础上,对侵害案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写出案件的情况报告,报所属的地、市律师协会维权委。 (三)各地、市维权委或维权组织对案件核实后,属本级立案处理的即刻开展处理工作;认为需要报省律协维权委立案解决的,应尽快向省律协维权委写出案情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所有维权案件都需有完备的立案和结案等情况的登记。案卷要存档。 省律协维权委不定期地考察了解各地、市维权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是全省各级律协都应实施的工作规则,各地、市律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时间:2008-04-22 09:19: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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