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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 晋司律(1987)第82号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87)司发公字第167号《关于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各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认真部署,切实抓好。我省于一九八五年聘请了一批特邀律师,这部分同志有的已超过司法部规定的年限,如何做好他们的解聘工作,对进一步发挥老同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律师事业关系极大,各单位一定要慎重、妥善处理,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尚好、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特邀律师,要填写《律师(特邀)工作证审办呈报表》,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经审批并颁发《律师(特邀)工作证》。 根据司法部要求,各单位在聘用(特邀)律师时,一定要严格掌握条件,并在人数上严格控制。离退休人员经批准为特邀律师后,所在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要组织他们学习《律师暂行条例》和《山西律师守则》,并进行律师业务培训后,方可办理律师业务。 |
时间:2009-03-30 17:29: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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