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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四日) 晋税所发(1991)第73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538号文,为支持律师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决定对司法部门所属律师事务所,在一九九三年底前,暂免征收所得税。免征的所得税款应一律用于事务所的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税务机关应予取消免税照顾。此项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度起执行。 |
时间:2009-04-14 09:28:4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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