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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扩大内需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限价商品房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扩大内需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限价商品房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长治市扩大内需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限价商品房建设暂行办法

2009年2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保障住房建设、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限价商品房是指限定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二条  凡有自用土地的单位,以及单位原有住宅改造、加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予申请;

    第三条  申报单位建设限价商品房按以下程序实施:

    1、凡申请建设限价商品房的单位,必须将自用土地按国土资源局[2006]11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或办理改变用途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及时办理土地登记;

    2、建设标准: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应占总建筑面积的60%(目前我市人均住房面积为30平方米);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要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总体利润控制在5%--8%,利润不达5%的,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补贴到5%;

    第五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六条  限价商品房首选解决本单位的无房户职工;其次解决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第三解决已享受过房改政策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达我市城镇平均住房面积的职工;剩余部分由市政府协调安排出售;

    第七条  限价商品房应当遵循联合建设,置抵达建设、成片建设的原则,具体操作由市建设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土地情况商建房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确定;

    第八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相关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房"以及购买面积、购买单位等内容;

    第九条  限价商品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的补贴等价款;

    第十条  为确保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对各个五一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

    第十一条  市建设管理局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协调等工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04-19 07:28:0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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