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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核发执业证书及对法律服务机构专职、特邀人员核发工作证的通知 |
(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 晋司律【1993】第38号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司发办字(89)第117号《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晋司字(1992)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经研究决定,从93年度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注册制度,并在近期内安排布置93年度注册工作,今年注册的范围是:已经司法厅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的专职、特邀人员,请各法律服务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做好以下工作: 1、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要按照《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注册审批呈申报表》的要求进行填报,上报时应附机构成立以来的工作总结及有关财务审计报告。 2、各法律服务机构专职、特邀人员要认真填报《法律咨询机构人员注册审批登记表》,上报时要求附申报人员学历证书、政法资历证明复印件和二寸免冠彩照一张。 3、各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缴总收入的5%行政管理费。地市司法局管理的法律咨询机构,地(市)、县(区)留3%,省厅留2%。 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按要求参加证照核发工作,否则,我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时间:2009-04-23 15:32: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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