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组织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
(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司发通(1993)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迅速扩大律师队伍,根据部党组的决定,改革律师考试制度,变两年一次考试为一年一次。现将1993年律师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日至10月2日在全国统一进行。 10月1日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10月2日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二、考试内容 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分为四单元四份卷面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法学基础理论、宪法、经济法基础知识、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金融、税收、土地法律制度、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律制度、继承法、婚姻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律师基础知识等(详见《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大纲》)。 三、考试的组织工作 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具体实施。 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和时间、组织命题、监制试卷、检查各地的考试准备工作和评卷录取工作、确定录取比例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申报录取比例、组织考试报名登记、考场设置、监考、阅卷、审核及录取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四、报考人员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3、具有法律大专毕业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4、高等院校本科1993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5、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班毕业生和已取得经司法部或司法厅(局)验印的法律专业证书的在职法律工作者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五、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应于1993年6月20日至7月5日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其他证件)以及学历证明(原件)及本人最近一寸免冠照片四张,到户籍(或居所地)所在区、县(市)司法局报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务必于7月15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人数、考区及考场分布情况和考场人数等情况报部。 六、试卷分制 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四份试卷满分共计为400分。每名应考人员必须进行全部四份试卷的考试。 七、录取 1993年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将采取计算机统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务必于10月20日前将考试成绩(一式两份)汇编成册报部律师司。 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录取比例将在考前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根据录取比例,划定录取分数线。被录取人员即取得了可以担任律师的资格,采取发盖有"通过考试"字样印章的《1993年律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书》通知本人。通过考试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合格,在调入律师事务所后,由司法厅(局)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同时发给律师工作执照,并报部备案。 《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书》由部统一制定格式,由各司法厅(局)颁发. 八、考试费用 由于国家财政没有专项考试费用,根据"以考养考"的原则,1993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定,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四十五元。为保证1993年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等考试工作的必需开支,各司法厅(局)应按每名报考人员十元(包括试卷印制、运送及计算机处理等费用)的标准,于7月15日前将上述费用统一汇至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帐号:07108北京工商行北新桥分理处工体信用社)。 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参照1992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做法实施。望各司法厅(局)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考前培训工作,特别要保证目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好考前准备,以使他们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为便于广大应考人员复习,减轻应考人员负担,消除社会上滥编复习资料给应考人员和律师资格考试带来的不良影响,部律师司将编制《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大纲》、《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法规汇编》和《1993年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望各司法厅(局)据此组织好考前培训工作。 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部。 |
时间:2009-04-23 15:47:1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