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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首次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 司办字【1993】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 首次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已于1993年1月12日至14日顺利举行。经研究,此次考试的合格标准为:五门考试科目总分数在250分(含)以上,其中综合知识、经济法两门考试科目每门分数在60分(含)以上。请各地司法厅(局)按此标准确定考试合格人员,各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对考试合格人员审核后,按有关规定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
时间:2009-04-23 15:51: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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