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给九二年律师统考成绩合格人员补发律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晋司律办(1994)第1号 各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依据司法部文件规定,对九二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成绩合格人员补发律师资格证书。我省参见九二年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专职律师和被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专兼职律师均已领取了律师资格证书和工作执照,对于社会上参加九二年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成绩合格人员,由本人持成绩合格通知书到所在地点司法局领取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考试合格人员在上交律师资格申请表时,应随表附上本人单位的政审意见、学历证明复印件、考试成绩通知书复印件,经县(区)、地(市)司法局审核后,于6月20日前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通知到每一位成绩合格人员。 |
时间:2009-04-23 16:39:2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