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九四年度律师资格统考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晋司律(1994)第157号

各地市司法局:

  九四年度律师资格统考,我省报名人数比去年有所增加,为了加强对律师资格统考工作的领导,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主要领导应亲自抓律师资格统考工作,要建立有局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统考领导组并建立以律师管理科为基础的精干的办事机构。今年省厅不再向各地派人协助工作,这就相对加大了各地的责任。各地、市司法局务必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这项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搞好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健全有关制度。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要特别注意严格监考、密封试卷,做好设置考场等工作。编排考场时对各县区考生要交叉编排,对监考人员也要按照回避原则实行交叉配置。严禁设立内部人员、关系人员组成的考场,一经发现,考场成绩全部作废。

  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从省厅领走试卷后,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有两名保密人员看管,不能擅离职守。试卷的交接过程,必须有验封情况的文字记录。备用试卷必须按规定条件由各地主要领导和统考领导组决定才能启用。备用试卷必须全部交回省厅。对于有泄密、偷改试卷行为的人要及时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各地务于十月四日将考卷送省厅律师管理处。

  附:1、律师资格考试考场设置要求。

          2、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须知。

         4、试卷密封办法。

         5、备用卷使用办法。

 

律师资格考试考场设置要求

  一、考区设置

  考区应当设在交通方便的地、市司法机关所在地。

  二、考场设置

  (一)一个考区至少设置一个以上考场;

  (二)考场的设置应当尽量避开市场或主要街道等繁华、喧闹地区;

  (三)每一考区内的考场人数应当尽量分配相等,每一考场不得超过三十人;

  (四)每位应考人员应当有一个桌位;

  (五)每一考区应当设置一考务办公室。以便考务人员工作和休息。

  三、考区人员配备

  (一)每一考区应当设总监考一人,负责指挥、监督整个考区的考试工作。

  (二)每一考场配设监考人员三人(其中女性至少一人),负责具体监考工作;

  (三)每一考区应当有医务人员一至二人,负责卫生保障工作;

  (四)设保密员一至二人,负责试卷的押送、收发和保密工作;

  (五)设保卫人员若干人,负责整个考区的保卫工作。

  四、后勤保障

  每一考区应配备专车一辆,负责接送试卷。

 

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十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前侧角上,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和稿纸进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四、应考人员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字迹要清楚。准考证号及姓名应按要求填写,凡辨认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及作标记的试卷作废。

  五、应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换卷,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六、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在桌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应考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

  七、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考试时交头接耳;

  (2)考试结束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喧哗或长时间逗留的。

  八、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试卷判零分处罚。

  (1)有第七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2)违反第二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和稿纸进入考场的;

  (3)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红色笔、铅笔答卷,或在试卷上作标记的;

  (4)窥视他人试卷、抄袭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九、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试卷判零分,收缴准考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取消下一次应考资格:

  (1)考试时换试卷、带试卷出考场和撕毁试卷的;

  (2)由人代考和代人参加考试的;

  (3)串通工作人员改动试卷和成绩的;

  (4)扰乱考场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十、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4)项行为,不听劝阻,除按上条处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考人员须知

  一、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人员标志。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到达考区,完成下列工作:

  1、监考人员定员分工。明确各自的岗位和任务;

  2、按准考证号实行考场座位编号;

  3、巡视考场并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中一人专管。人员撤离时应对考场门窗加贴封条。

  三、监考人员应于每场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由一监考人员到保密员处领取考卷。

  四、第一场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向应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然后由监考人员共同对所领取的考卷袋进行验封后,当场开拆、分发。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考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同时逐个核对应考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同时逐个核对应考人员与其所持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并查看应考人员的准考证号与其座位是否一致。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五、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准在个别应考人员处长时间逗留。对应考人员就试题文字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六、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有舞弊行为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应考人员如不听劝告,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视其违纪情节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将舞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总监考汇报。

  七、监考人员如发现应考人员临时生病,应及时陪同医治,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其停考。

  八、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

  九、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时间一到,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放在桌上。

  十、考试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对试卷进行清点,发现遗漏应立即追回,然后按密封要求进行密封、装袋,监考人员应在密封袋口封条上签字并加盖密封章后,交还保密员。

试卷密封办法

  一、考试结束后,由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将各自考场的全部试卷,护送至考区考务办公室集中封装。

  二、封卷时应按试卷上的密封线,用线绳将试卷包头封严。用线绳封试卷包头时,要严格按试卷上的七个眼孔穿绳装封,不许随意按三眼孔或五眼孔穿绳封装。如果发现不按七眼孔装封情况,将追究考区总监考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用线绳将试卷包头封严后,在线绳结一侧加封试卷密封签,但不加盖印章。

  四、试卷装袋后,应再加封试卷袋密封签,并加盖骑缝印章。

 

备用卷使用办法

  一、一个考场有三份以上(含三份)试卷有缺损、缺页、漏印、字迹模糊不清等无法使用的情况,方可使用备用卷。

  二、监考人员发现有前条所列情况时,向总监考报告。由总监考召集统考领导组成员查验情况是否属实。如情况属实,由总监考做出关于使用备用卷决定,写出情况说明,并由统考领导组成员签字。

  三、备用卷应当众启封,由监考人员取出相应份数的试卷,并将相应份数不能使用的试卷连同总监考制做的关于使用备用卷的情况说明一并装入备用袋,随试卷上交省厅。

  四、没有使用的备用卷,须交省厅验收。

时间:2009-04-24 09:45:58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