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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九四年度律师资格考试录取和律师资格授予工作的通知 |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晋司律(1995)第48号 各地市司法局: 现将一九九四年度律师资格考试录取和律师资格授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标准和办法 1、考试总成绩在240分(含240分)以上的,为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授予律师资格。 2、全省50个贫困县的参考人员总成绩可加12分,加分后总成绩在240分(含240分)以上的,为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授予律师资格。 二、审查和颁证办法 1、审查的基本程序 (1)考试合格人员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后,应到原报名地的县级司法局申请领取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一式两份,逾期不领取和填表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授予申请权; (2)原报名地的县、地司法局对申请人逐级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3)由省司法厅将审查合格的报批人员上报司法部审批; (4)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后,下达授予律师资格通告,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2、审查的内容和办法 对申请授予资格的人员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1994年考试通知中规定的报考资格的条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要求其提供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品行鉴定、无犯罪记录和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批律师资格: (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过失犯罪自刑满之日起已满5年者除外); (2)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 (3)被开除公职未满5年; (4)因患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 3、时间要求 各地应采取报严密、稳妥的措施,认真、圆满完成律师资格考试录取和资格授予审查工作。请各地务必于4月23日前,将审查合格人员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学历证明复印件、品行鉴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上报省厅律师处。 |
时间:2009-04-24 10:58: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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