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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 晋司律(1993)第37号 各地市司法局、各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有关律师工作改革意见的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司法部、财政部(86)司发计字第164号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晋司字(1986)第3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经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现就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上缴司法行政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收自支、结余分成留用”办法的律师事务所,上缴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费额,经调查测算,改为律师事务所当年总收入(毛收入)的百分之五。分成比例是:县级律师事务所缴同级司法局百分之三,缴地市司法局百分之一点五,缴省司法厅百分之零点五;地市律师事务所缴地市司法局百分之三,缴省司法厅百分之零点五;地市律师事务所缴地市司法局百分之三,缴省司法厅百分之二;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缴省司法厅百分之五。 二、收缴办法是:各地市司法局将本地各律师事务所应缴管理费按比例收齐后,将上缴司法厅部分由地市司法局在当年证照注册时一并交清。望各律师事务所主动配合,自觉交费,以确保律师证照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通知从九三年度注册开始执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参照此文件精神办理。 |
时间:2009-04-24 15:48: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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