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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工作年报、季报和月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晋司律(1994)第159号 各地市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 今年,司法部连续下发(94)032号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94)51号《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几点说明的通知》。为了加强律师统计工作,司法部办公厅与律师司于9月初召开了"全国律师统计工作座谈会"。 律师统计工作是律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它能够及时反映和总结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是掌握第一手材料,促进领导科学决策,使律师制度改革能够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为了全面贯彻司法部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我省律师统计工作,经研究,省厅对加强律师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司法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94)03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检查,督促并支持做统计工作的同志,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二、加强统计人员配备,做到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律师业务统计工作业务性、经验性、连续性都很强,需要建立一支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律统队伍。请各地市于十月底前将主管律统工作的局部领导姓名及负责律统工作的同志的姓名、年龄、学历、从事律统工作时间年限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三、各级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所管辖的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报表数据,认真核实后,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上级律师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司法局办公室。 四、1994年7月开始实施月快报制度,各县区司法局每月四日前,报送各地、市司法局;各地市司法局及省直律师事务所每月六日前将上月律师工作人员、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律师事务所,其中"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的数字;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诉讼等数据报上级律管部门。原《律师工作统计表》季报、年报照常执行。 五、负责律师统计工作的同志,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要努力钻研业务,坚决杜绝错报、漏报、瞒报,对每季度、年度报表要做出统计分析,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建立层层通报和奖励制度。省厅律师管理处在每年年终对全年的律师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执行好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适当奖励;对执行差的地方,尤其是对不按时上报、影响全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在通报中要点名批评。 通知下发后,望各级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认真执行。 |
时间:2009-04-24 16:28: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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