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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则 |
(2004年8月28日山西省律师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在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使常务理事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常务理事会议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四个月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原则上定为第四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日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地点由秘书处提出,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不应少于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 第六条 常务理事必须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会长请假并应得到批准。请假条由省律协办公室备案。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常务理事每年年底应在常务理事会上述职。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至迟在开会前七日由秘书处发送各常务理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八条 常务理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于所议的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三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共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定期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
时间:2008-04-22 15:08: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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