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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则
 

(2004年8月28日山西省律师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在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使常务理事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常务理事会议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律师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组织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在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协会重大问题;
  三、审议、批准本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听取有关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协会有关会费收支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协会的机构和各业务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四个月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原则上定为第四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日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地点由秘书处提出,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不应少于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 

  第六条 常务理事必须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会长请假并应得到批准。请假条由省律协办公室备案。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常务理事每年年底应在常务理事会上述职。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至迟在开会前七日由秘书处发送各常务理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八条 常务理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也可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代为表决。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与常务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于所议的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应将其意见载于会议记录。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始记录应存档。
  第十一条 对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三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共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定期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时间:2008-04-22 15:08: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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