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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实行综合目标岗位责任制考核的意见(试行)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晋司字(1991)第26号

各地、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司发(1990)130号《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精神,今后全省各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考核一律实行综合目标岗位责任制,其内容应包括政治表现、服务态度、职业道、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经济收入等综合指标,取消单纯经济指标承包、收入提成等消极考核办法。实行这种考核办法的实质是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基础上,全面搞好律师队伍基本建设。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根本之所在,也是党和人民对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司法部文件精神,在全省律师队伍中扎扎实实地推行综合目标岗位责任制,鉴于我省各地律师工作开展的不平衡性,现就贯彻推行综合目标岗位责任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的内容

  (一)政治表现办案质量百分考核

  本部分的考核目标主要包括律师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服务纪律、服务态度、社会效益、办案质量、理论研讨等方面的综合内容。上述内容又着重归纳为三个方面考核记分:

  1.政治表现,为40分。本项考核应侧重:

  (1)是否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政治活动和学习等;

  (2)是否热爱律师事业、自觉维护律师信誉、作风严谨、严格依法办事,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是否在职业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从业清廉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及律师事务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质量,为40分。本项考核主要指:

  (1)律师是否坚持对新颁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钻研律师业务、注意提高办案质量;

  (2)收案是否符合程序,手续是否齐全;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真实;

  (4)运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

  (5)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含省厅划分的四类大要案)是否主动及时请示汇报,并经集体讨论研究;

  (6)当事人、顾问单位、检法机关评价、意见及有无不良反映等。

  3.理论研讨,为20分。本项考核是为了防止律师只忙于办案,不注意总结提高到倾向,引导律师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和实务水平,主要考核:律师是否坚持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和探讨,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经常撰写和发表法学论文,案例分析、专业文章等。

  对以上几方面的考核,各地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还应根据司法部、省人大及省厅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出便于操作的计分细则。

  本项考核办法,合计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及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与另一个考核百分共同参加评比。

  (二)办案数量经济收入百分考核

  本部分考核目标,为律师的实务考核,是律师业务素质、办案水平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办案数量,为50分,指执业律师当年必须完成的办案工作量。以刑事案件为标准件进行计算,凡取得律师工作执照的四级以上律师,要求每个人每月承办刑事案件标准件3-4件,即全年折合承办36-48件,其中实际承办的刑、民基本案件不得少于12-16件。考虑到地区差别及律师业务开展状况,太原市区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以此标准上限为基本任务额:其它地、市、县、区的基本任务额,由地市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此标准幅度或按照前三年律师事务所办案的平均值确定适当额度。

  以刑事案件为标准件的折合办法是:

  每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一件(含标的额二十万元以下的经济案、非诉讼调解案),折合刑事案件两件。(二十万元以上的经济案,折合三件;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案,折合四件。)

  每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三家,每月折合刑事案件四件;

  每接待法律咨询二十人次(须有记载、不论收费与否),折合刑事案件一件;

  每代书六份、折合刑事案件一件。

  2.经济收入,为50分,指执业律师在完成规定的办案数量的同时,还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律师业务收费指标,即凡取得律师工作执照的四级以上律师,根据当地律师业务发展状况的不同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要求每人每年都应完成本人(职级)全年全额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补助工资、各类津贴、副食性补助和奖金等)总额4-5倍的业务收费考核指标,即8400元-10500元(四级律师)。

  太原市区各律师事务所的各级别律师,一般应以全额工资的5倍为经济收入基本任务额,根据不同情况还可向上浮动。其它地、市、县、区的基本任务额,由地市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此标准,确定适当额度,并报省厅备案。

  办案数量和经济收入主分办法,由地市司法局根据当地基本任务额和律师职级等因素,确定具体实施细则。

  以上两项考核指标,一般采取累计加分的办法确定实得分;满分为100分。超额任务者可酌情加分。

  3.上述办案数量和经济收入指标,是对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一般性规定,针对个别特殊情况,可作以下变通处理:

  (1)太原市区个别组建较晚,基础较差的律师事务所,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可对上述办案数量或经济收入的规定指标向下浮动,并适用向下浮动后的考核办法及超额奖励办法。

  (2)其它地、市、县、区业务发展全面、经济效益较好的律师事务所,经主管司法局批准,也可参照太原市区律师事务所办案数量、经济收入考核指标,并适用相应的考核办法及超额奖励办法。

  二、考核的方式

  按双百分考核制基本要求,各地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应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和具体化,做到岗位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1.考核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各地市司法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操作的考核形式,通过对全年综合目标全面考核,并实施全年综合奖励方案和处罚方案。

  2.考核的结果应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不同的得分档次,其工资、奖金和单项奖励应适当拉开档次,有所区别。经考核,双百分指标其中有一项在59分以下者,即视为不及格,不得领取全额基本工资和补助工资;两项计分均在60分以上者,视为及格,除可领取全额工资和各项补助外,一般可领取免税额度内的奖金;两项计分在80分以上者,视为良好,在领取全额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可给予低于考核双优者的适当奖励;两项计分均在90分以上,办案质量、数量和经济收入均达标或超标者,视为优秀,在领取全额工资和补贴、以及奖金的基础上,还可在其超额部分,按照规定比例给予单项奖励。

  3.实施单项奖励,必须坚持百分考核"双优",保证社会效益,办案质量为前提的原则;防止和反对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大案轻小案,重经济案件轻刑、民案件的倾向。办案数量必须达标或超标,且必须完成规定的非经折合的基本刑民案数额,否则,不能达优。凡考核政治表现社会效益百分不及格,虽办案,收费超标者,均不得实施单项奖;或政治表现虽达优,经济收入虽超标,但未完成基本刑民案件的,只能领取单项奖励规定比例的70%。

  单项奖励分为按案件超额提成奖励和按经济收入超额提成奖励两种,两种奖励只能选用一种,选用何种奖励,由地市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奖励办法是:以刑事标准案计算,完成规定考核指标后(含规定的基本刑、民案件数并质量达标),每超办一件刑事标准案,可给予10-30元以下的奖励。

  业务收费超过本人应达考核指标的,其超收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比例上缴管理费和设置三项基金后,在不超过奖励基金额度的范围内,以其个人超收部分总额为基数,分别按10%--20%的额度提取单项奖励。

  实施上述单项奖励中的特殊情况和处理方法,由各地市司法局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上述总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基本要求是:律师事务所制定奖励方案,应严格依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晋司字(1986)第38号《转发<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厅(1990)晋财行字第46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各项奖励的总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本律师事务所奖励基金的范围内。

  4.各律师事务所的奖励方案都应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施行。达到纳税标准的,不论集体或个人,都应自觉依法纳税(经税务部门同意,可由律师事务所从本人应得酬金中代扣代缴)。

  5.双百分考核结果,除与本人当年工资、奖金、奖励挂钩外,还应作为当年评先选优,年度律师证照注册,以及律师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三、其它

  1.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考核,应与主任负责制相结合。考核的内容除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律师职级的考核指标考核外,还应增加其抓好律师事务所综合建设、集体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指标。具体内容应参照省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试行办法》第十一至十八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办案数量和经济收入等指标是否向下浮动,由本律师事务所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人职级和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考核办法有关指标审查确定。副主任的考核,可参照主任的办法,由律师事务所确定。

  2.兼职、特邀律师的管理,也应参照专职律师双百分考核办法和有关内容,进行综合考核,不得搞单纯经济承包和一案一提成的错误做法,坚决纠正个别兼职、特邀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的现象。

  3.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规定办法和省厅晋司字(1991)第11号即《关于我省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贯彻两部经费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制定"双百分考核实施细则"和有关奖惩办法、奖励方案,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与上述所列文件配套施行。

  4.本考核办法,除"单项超额奖励"之外,总的考核内容及综合计分办法,也基本适用于全额管理和差额补助的律师事务所。这类事务所的业务考核指标,由地市司法局结合当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确定适当额度。奖金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全额管理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现行有关规定。

  各地市司法局的实施细则应报省厅备案。

  以上望各地认真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时间:2009-05-01 09:47: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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