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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建立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几个问题的通知 |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91)司律字第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 今年七月五日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律师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质量效益年"活动,建立标准化律师事务所。为使标准化律师事务所的评选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标准化律师事务所活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律师事务所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基本建设,提高律师素质和专业水平。所以要坚决防止出现与上述目的相违背的形式主义和其他不正之风。要按司法部提出的标准化律师事务所的六条标准严格评审。 二、标准化律师事务所是大家学习追赶的目标,应该是由点到面,又少到多,不可能一下子大多数都能评上。必须要好中选优,优中选精。第一年标准化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0%,10%不是必须达到的指标,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成熟一个,评出一个,暂时没有的不要勉强凑数。 三、评选标准化律师事务所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最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司法部备案。要与办案质量检查、财务审计、律师队伍及律师管理工作整顿总结验收的意见结合起来权衡。要向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发意见卡征求意见。 四、标准化律师事务所的条件要根据事业发展不断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一年评一次。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原来基础上退步了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达标奖牌,什么时候再评上再发,以激励各律师事务所比学赶帮。奖牌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五、1991年度标准化律师事务所从1992年1月开始评议,到2月28日前结束。 |
时间:2009-05-01 09:54: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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