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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整合地方煤矿及引进资金合作煤炭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
晋国资发[2008]3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在整合地方煤矿及省属煤炭企业引进资金、合作相关产业项目的经济行为,保障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整合地方煤矿 (一)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子企业必须在集团公司统一安排下进行此项工作,其责任由集团公司负责)整合地方煤矿,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收购地方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06]94号)规定的条件,严格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国有独资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报省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业在国家和省已明确批准的本企业生产区、后备区、规划区及周边整合区域内以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地方煤矿。 (三)各省属企业不得在国家和省已明确批准其它重点煤炭企业的生产区、后备区、规划区区域内整合地方煤矿。 (四)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五户重点煤炭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已批准的《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35号)的精神,提出本集团公司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整合地方煤矿。 (五)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企业整合地方煤矿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进入五户重点煤炭企业整合区域内整合地方煤矿的,须先征得相关重点煤炭企业同意后上报整合方案。 (六)省属企业对国家和省已批准的国有重点煤矿(含地方煤矿)生产区、后备区、规划区之外的煤炭资源进行整合,要按照省政府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有序进行。二个或二个以上企业不得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煤矿竞价购买,避免过度竞争,损害企业利益。 (七)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省属企业已经实施跨区域整合地方煤矿的,目前暂保留现状,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进行调整。 (八)省属企业收购、重组、整合省外(含境外)煤矿的经济行为,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关于引进资金合作煤炭项目 (一)省属企业引进投资、合作项目中,涉及国家和省已批准的本企业生产区、后备区、规划区内煤炭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方面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国有独资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报省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省属企业在国家和省已批准的本企业生产区、后备区、规划区内用已取得的煤炭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引进投资,需对煤炭项目进行合作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属企业在煤炭合作项目中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2、除煤炭合作项目外,需有与煤炭合作项目投资规模相对应的非煤产业合作项目支持,并与煤炭合作项目同步或提前实施。 (三)对国家和省已批准各省属企业后备区、规划区内未取得煤炭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省属企业先取得煤炭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引进投资者时按上述(二)款规定进行合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
时间:2009-05-07 17:23: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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