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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通知 |
(晋政办发〔2007〕34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同时停止征收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二、有关部门2007年1月至2月征收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按分成比例全部上缴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三、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征收单位做好以前年度基金征收的清算工作。 |
时间:2009-05-07 18:04: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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