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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的通知 |
(一九九0年四月四日) 晋司函(1990)第3号 各地(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司发函(1990)074号文《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转发你们。我省清理整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已进入审批阶段,但是,最近发现个别正在申报待批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超越司法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擅自委派其他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并且收取报酬;有的在未获批准前,便擅自以咨询服务机构的名义进行各种营利性的活动。这些都是违反司法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的。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加强对所辖区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批复》和《若干规定》的精神。 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 司发函(1990)074号 吉林省司法厅: 吉司发电13号《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否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作为顾问单位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请示》收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其业务范围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委派其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诉讼并不收取报酬者除外)。 |
时间:2009-05-12 16:27: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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