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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通知》的通知 |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一日) 晋司字(1990)第23号 各地、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处、局、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文件《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九日) 司发(199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供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
时间:2009-05-12 16:29: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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