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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统计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   晋司律(91)第4号

各地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最近,司法部对一九八三年制定沿用至今的律师工作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根据司法部要求,新颁发的统计报表,从今年第一季度起正式执行。

  一、律师统计工作是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律师统计工作,对于正确分析形势,制定规划,指导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和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提高认识,并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的规定和新颁统计报表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统计工作程序、原始资料保管和登记制度;坚决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有意虚报、盲报等不法行为,以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使统计工作确实建立在一种严格、科学的基础之上。各级统计岗位都要尽量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对统计人员切忌频繁调换,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级领导都要关心支持他们搞好统计工作,并经常给予检查指导。

  二、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要积极开展统计分析,进行统计研究,善于把死的资料,变成活的有用的依据。地市律师管理部门在进行每半年和年度报表时,要同时上报本地区的统计工作分析,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项数据进行分析,如与上年同期比、与历史最高水平比;在年终报表时,要找出人员、业务增减,好坏变化的原因等,写出文字分析材料。为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今后各地市要对各县区的统计工作,从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平时积累等方面进行检查评比。每年初,省厅也将对上年度的统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以促进全省律师统计工作的开展。

  三、各律师事务所除必须按所属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报送时间,按时报送所属地市汇总外,为了便于直接了解掌握基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各律师事务所在向主管司法局填报各种统计表的同时,还须直接抄报省厅律师管理处一份。

  四、有关新颁统计表的填表说明(指标解释)及报送时间。

  (一)司律师(1-1,1-2)号表

  1.说明

  (1)本表应由各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汇总于下一季第一个月的7日前报送司法厅律师处,第四季度除填报本季度统计数字外,亦应累记全年的统计数字,并于下一年的元月10日前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汇总。

  (2)指标间的对应关系:1=2+3+4+5

             6≥7+8+9+10

             13≥14+15+16

             20=(26+27)≥21+22+23+24+25

             28≥29+30+32+34+35+36+37+38

                             39≥40+41+42+43+44

                              47≥48+49+50+51+52+53+54

  (3)律师的各项业务指标统计数值均包含律师常年法律顾问的业务指标统计数值,即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的工作量亦合并统计在律师各项业务中。律师事务所平时应及时收集汇综并做好原始登记。

  2.下列指标含义:

  (1)涉及财产标的额:指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财产标的总金额(万元)。

  (2)索回赔欠款:指律师在代理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为当事人索回的赔、欠款总金额(万元)。

  (3)国家机关、政府负责人:指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国家机关或政府的负责人。

  (4)企业:指不含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其中大中型企业项以有关指标解释为准。

  (5)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在我国投资的企业。

  (6)境外投资项目:指我国在境外的投资项目或企业。

  (7)公民个人:指我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人。

  (8)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出具的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证明的文书(不包括律师向有关当事人所提建议和意见的文书)。

  (9)提供咨询建议书: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所提供的书面分析意见。

  (10)专项民事商事代理:指律师在当事人授权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为进行登记注册、签订契约、确认权益等民事、商事行为。

  (11)义务法律咨询服务:指面向社会的义务性法律咨询活动。

  (12)办律师业务专题培训班:指为提高律师业务素质而办的不短于15天的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专题讲座等。

  (二)司律师2号表

  1.说明

  (1)本报表为年报,应由各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汇总于下一年度的元月十日前报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2)指标间的对应关系:16=1+14+15

              17=18+19+20+21

              22>20

              23=24+25+26+27+28

  (3)第2、3、4、5、7项按最高学历填报,不重复统计。

  (4)第20项指具有律师资格(特邀)人员,即专职律师离(退)休后担任律师(特邀)或律师(特邀)人员考取律师资格的人。

  2.下列指标的含义:

  (1)外语专科以上:指具有国家认可的外语中等专业(包括中等专业)以上毕业证书的律师。

  (2)专职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在编的或聘用的专职从事律师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内勤、打字、司机等以及其他未获得律师工作执照的人员。

  (3)兼职律师:指具有律师工作执照(兼职)的律师。

  (4)律师(特邀):指持有律师(特邀)工作证的离退休人员(包括第20项数值)。

  (5)期末实有人数:指期末专职律师和专职辅助人员之和。

  (6)非职业律师:指已取得律师资格但未获取律师工作执照的人。

  (7)取得律师资格:指具有律师资格的人的总和。

  (8)专业性所:指由司法机关批准的专门承办特定领域内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9)专职律师不足三人:指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少于三个人。

  (三)司律师3号表

  1.说明

  (1)本报表为年报,应由各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汇总,于下一年度的元月十日前报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2)本表所列科目仅为了解律师事务所资金收支情况,而不是管理机关规定的会计科目。

  2.下列指标的含义:

  (1)工资:指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半脱产人员生活费补贴,在编人员调出学习进修的工资。

  (2)聘用费:指用于非编制内人员的劳务性支出。

  (3)奖金:指各种符合规定的奖金性支出。

  (4)职工福利费:指按该项会计科目所列内容的支出。

  (5)社会保险费:指向保险机构交付的各种保险费用的支出。

  (6)业务费:指为完成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支出。

  (7)公务费:指办公用费、差旅费及其它行政性支出。

  (8)修缮费:指公用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

  (9)房屋租赁费:指律师事务所办公用房的租金支出。

  (10)设备购置费:指不够基建投资额度(5万元)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

  (11)税:指按规定交纳的各种税务支出。

  (12)管理费、会费:指按规定交纳的各种管理费、会费支出。

  (13)法律援助:指律师减免收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劳务及其它付出的价值量。

  (14)医药费:指用于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支出。

  (15)基建费:指用于购置或投资建造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的支出。

  (16)离(退)休人员费用: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除医药费用以外的全部费用。

  (17)其它:指上述项中未列及的其它支出费用。

  (18)本年应提留:指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因果提留的该项基金总额。

  (19)实际提留:指律师事务所本年提留基金减去本年已支出部分后的实际留存基金。

  (20)本年累积:指律师事务所截止本年所提留基金累积总数。

  上述各表均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汇总,按司法部要求,按时报送司法部律师司。

  以上通知,望遵守执行。

时间:2009-05-12 17:41: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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