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法规文号】银函〔1997〕520号
【颁布日期】1997-11-07
【实施日期】1997-11-0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你部“关于请对《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作出行政解释的函”(邮部函[1997]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的,被委托人只要出具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的有关内容,储蓄机构即可受理挂失手续。 三、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