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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治中心支行关于规范税款经收业务的通告 |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税款经收业务,长治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治中心支行通告如下: 一、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规定,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办理经收预算收入的国库经收处。各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二、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三、缴款人到商业银行、信用卡办理税款和行政性收费的缴纳,属国库经收业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国库经收处拒绝办理纳税人现金缴税业务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治中心支行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在商业银行、信用社缴税时,如遇到银行、信用社拒绝办理或向纳税人违规收取费用时,请及时向人民银行长治中心支行举报。举报电话为:2085145、2085059。 特此通告 长治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
时间:2009-05-21 15:14: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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