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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处理出口企业工作人员在出口退税中违法违纪问题的若干意见 |
1992年9月22日 (1992)外经贸监发第461号 为了认真严肃查处出口企业工作人员在出口退税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一步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维护国家和出口企业的经济权益,更好地完成外贸出口任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出口企业工作人员与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采取非法手段骗税的,应视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政纪处分,其中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条 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由于经营思想不端正,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退税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者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条 出口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技术性的错误造成的多退税款,不属于骗税性质。但应限期交还误退的税款,并对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检查改正。 第四条 出口企业工作人员,因违反出口业务的有关规定和正常手续,致使企业贷款和国家税款被骗的,应视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政纪处分。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由于某些政府机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实,致使出口企业退税不当的,一般可不追究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责任。但仍应教育他们汲取教训,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出口企业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多退税款或税款被骗的情况,应及时向主管行政部门报告,如发现社会上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 第七条 各级经贸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应加强监督管理,对退税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并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如发现有包庇或掩盖出口企业错误的行为,上一级主管部门有责任查处。 第八条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和出口企业在查处退税中违法违纪问题时,必须实事求是,一定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再作处理。处理时要尽力做到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宽严适度。 |
时间:2009-05-31 15:53: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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