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税法类 |
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104号 【发布日期】1993-05-19
【生效日期】1993-07-01 (1993年5月19日国税发〔199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二、鉴于目前市场建设仍不能满足活跃流通的需要,为照顾兴建市场资金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新办的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二至三年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
时间:2009-06-03 09:48:27 点击数:0 |
上一篇: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