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刑终字第28号《关于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减去空机成本价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赃数额计算。
  二、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明知是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以移动电话合法用户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移动电话被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移动电话不足6个月的,应以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1995年09月13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6-03 15:43:27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