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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邮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
(邮部联[1995]732号)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邮电部门,要对本地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出打击部署,综合治理,通力协作,精心组织,落实办案力量,把打击和防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大打击力度。各级邮电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对待用户的申告,对被盗码并机的,要立案调查。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邮电保卫部门要积极配合进行查处。要把盗用电话码号,复制、倒卖移动电话伪机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的重点。要奖励举报和破案有功人员,以扩大线索,鼓励破案。 三、加强法制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人们懂得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偷打电话,是一违法犯罪行为,并提醒群众不要购买和使用移动电话伪机,不要随意将移动电话借给他人,不要到非邮电部门指定的维修点修机,不得自行并机使用移动电话。对于打击非法并用移动电话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要利用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宣传效果。要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以弘扬法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四、强化防范措施。盗用码号非法并机偷打电话是一种技术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邮电部门要积极研究和采取技术措施加以防范,以有效控制移动电话伪机进入移动通信网。各级邮电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移动电话资料管理制度,以防码号被盗用。
五、严格行业管理。各地邮电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移动电话销售、维修网点加强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核准登记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移动电话销售、维修的行为,严厉打击走私移动电话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移动电话的违法活动。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27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6-03 15:47: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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