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类 |
公安部关于实施《暂住证申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5年7月17日 公通字[19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一、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组织基层民警、治保人员和户口协管员认真学习《办法》,提高认识,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同时,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特别要做好对暂住人口和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或个人的宣传工作,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办法》。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暂住人口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加强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颁发和查验工作。要与劳动、工商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协管机构,聘用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对违反《办法》,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集中清理整顿和经常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三、注意掌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既要依法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又要依法切实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讲究方法,尽量方便暂住人登记、办证,对侵害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认真及时查办。对违反《办法》行为人和单位的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款准确,处罚的量罚幅度要恰当。要教育民警和户口协管员严格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准徇私舞弊、刁难群众。
四、执行《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 |
时间:2009-06-04 07:13:39 点击数:0 |
上一篇: 暂住证申领办法
下一篇: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