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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不能搞有偿服务自收自支援助机构将被清理 |
2001年10月22日 星期一 重要新闻发布时间:2001-10-22 9:12:00 法律援助不能搞有偿服务自收自支援助机构将被清理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贫、弱群体撑起的正义保护伞,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近日指出,法律援助机构要明确职能,工作人员要牢记自己是代表政府去关心和帮助社会困难群体,不能像律师事务所律师那样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自收自支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张福森是在第二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说这番话的。据介绍,为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司法部于1994年初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迄今,全国已组建法律援助机构2207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已发展到7000多人,其中近一半人具有律师资格。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法律咨询约400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50万件,受益人数达60多万人。 法律援助与一般法律服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律援助是无偿的。张福森强调,如果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就会使法律援助偏离方向。法律援助机构从事的是政府行为,履行政府的职责,这一性质决定了无论建成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机构,都不能搞自收自支,尤其是不能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搞创收来维护机构正常运转。 据介绍,我国的法律援助需要量和法律援助资源相距较大,特别是部分地区经费紧张。张福森提出,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但同时也要调动社会力量,如社会捐赠、行业奉献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精干,要以小政府、大服务为方向,重要是的组织发动社会力量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人员等来承担法律援助工作。对工、青、妇、残联及法律院校等有条件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团体,只要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就应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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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22 16:32: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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