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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海关公告(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仿真武器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所称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

  (一)各种类型的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

  (二)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

  (三)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他仿真武器、弹药;

  (四)上述以外的其它类似械具。

  运输、携带、邮寄仿真武器进出境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时间:2009-06-04 16:53:4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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