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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告(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仿真武器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所称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 (一)各种类型的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 (二)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 (三)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他仿真武器、弹药; (四)上述以外的其它类似械具。 运输、携带、邮寄仿真武器进出境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
时间:2009-06-04 16:53: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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