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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长治市司法局 长治市律师协会 关于规范律师服务市场强化律师执业纪律的若干规定
 

山 西 省 长 治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长司发[2000]41号    签发 张水贤

长治市司法局   长治市律师协会 

关于规范律师服务市场强化律师执业纪律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司法局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司法局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及本规定,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监督和惩戒。

  第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注册、公告。坚决杜绝无证人员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活动。

  第五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六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的工作。

  第七条 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必须公开收费标准,依法由专人统一收费。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聘律师。严禁私自接受委托和私自办案,严禁跨所办案,严禁律师以公民身份办案,对顶风违纪者要从重查处、严肃处理。

  律师事务所不准为没有执业执照的人出具业务介绍证件,也不准为跨所办案的律师出具业务介绍证件。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长治市律师业务收费暂行规定》,但可以根据该"规定"制定本所不同资历律师的不同收费标准(法律援助案件除外)。市、区(含潞城市)属律师事务所,诉讼案每件收费最低不得少于800元,贫困县诉讼案收费每件不得少于400元,其它县所诉讼案收费每件不得少于600元。严禁随意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严禁律师私自收费,严禁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手段争揽业务。

  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减免收费,但必须严格受案条件并经援助中心审查后,统一受理分配,各所不得直接受理援助案件。

  第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准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条 各所可以自行制定效益分配制度,但是,必须按规定留足公积金、公益金、保险基金、发展基金等必须的费用,不能分光吃净,要有前瞻和发展后劲。具体规定为:(一)自收自支律师,工资分配不得超出收入的40%;差旅开支、个人装备等其它费用不得超出收入的20%;(二)财政差额补贴的律师,工资分配不得超出收入的30%,差旅开支、个人装备等其它费用不得超出收入的20%;(三)全额拨款的律师,办案补贴不得超出收入的20%;差旅开支、个人装备等其它费用不得超出收入的20%。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收入的5%储备执业风险基金,非经合伙会议或律师大会通过,不得随意动用。同时各所应当按照律师业务收入的5%提留医疗保险基金,或按业务收入的5%发给律师医疗包干经费。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承担依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以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呈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十五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先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互相监督,积极配合管理机关整顿律师服务市场,自觉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和执业声誉,增强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努力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控告律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控告的机关和组织应依法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处罚程序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的惩戒处分,要在《长治日报》上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被惩戒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负担。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长治市司法局(章)

                               长治市律师协会(章)

                                二000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规定   律师服务    执业纪律

报: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

发: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抄: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

               共印50份

时间:2008-04-22 16:48:3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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