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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年03月19日 

实施日期:1995年03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财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核定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用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二、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使用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公积金滞纳金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支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坏帐准备和其他支出。

  四、各项业务支出的计算与核定: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和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支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确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确定。
  坏帐准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其他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进行分帐管理,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应另设专户进行管理。

  六、管理机构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年初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业务收支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七、凡违反本办法,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时间:2009-06-04 18:24:0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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