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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年03月19日 实施日期:1995年03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财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核定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用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二、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使用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公积金滞纳金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支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坏帐准备和其他支出。
四、各项业务支出的计算与核定: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进行分帐管理,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应另设专户进行管理。 六、管理机构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年初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业务收支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七、凡违反本办法,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时间:2009-06-04 18:24: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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