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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会一字〔1995〕1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发布后,各地纷纷询问该文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现明确如下:
  “财会字(1995)6号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有关退税业务时,仍然按照我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执行。
 
                              1995年5月30日

时间:2009-06-05 15:58: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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