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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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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
     

    【法规名称】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

    【文 件 号】〔1993〕国土函字第15号

    【颁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年0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01月20日

    【正  文】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函》(沪土发〔1992〕22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

    时间:2009-06-06 10:37:4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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