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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  发 布 日 期 ]:1992-7-1

[  生 效 日 期 ]:1992-07-01

[  发 布 单 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 布 文 号 ]: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时间:2009-06-06 11:00: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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