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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
[ 发 布 日 期 ]:1992-7-1 [ 生 效 日 期 ]:1992-07-01 [ 发 布 单 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 布 文 号 ]: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
时间:2009-06-06 11:00: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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