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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商业部关于集体商业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废止 (1991年10月9日)废止
一、各地劳动部门在开展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时,要将集体商业企业纳入统筹范围,尽快将集体商业企业统筹开展起来,以保障这些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商业发展。 二、我国集体商业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网点分散,核算点多。各地在组织集体商业企业统筹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既可按核算单位统筹,也可以其主管部门为单位参加统筹。目前,有的市县已经由商业主管部门按系统组织统筹的,应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逐步纳入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统筹。 三、我国集体商业企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和经济承受能力相差悬殊,各地在开展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时,要本着切实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统筹的项目应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要避免向全民企业攀比,超越企业的承受能力。
四、多年来,集体商业企业的广大退休职工为发展集体商业企业,方便人民生活,为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解决好他们退休后的生活问题,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商业部门在开展统筹工作中,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相互协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共同搞好集体商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09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6-06 16:48: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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