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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 |
【有 效 性】有效
【文 件 号】〔1991〕国土函字第186号 【颁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12日 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琼建法〔1991〕230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 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 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 |
时间:2009-06-07 08:31: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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