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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单位: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出联字[1992]第2号 发布日期:1992-2-25 执行日期:1992-2-25 失效日期:2004-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财政厅(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 为整顿图书市场秩序,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制止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图书只能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图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非图书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图书发行活动。 二、本通知所指图书包括书籍、课本、图片(含挂历、年画、年历画、美术摄影图片)等。图书发行是指图书出版后进入流通领域的征订、批发、零售等活动。 三、配合政治学习、形势教育以及重大社会活动的图书,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图书经营单位进行宣传推荐,但不得搞征订或变相征订活动,也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和摊派。 四、专业性强的图书和学术著作,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接受图书经营单位的委托,进行系统对口征订,但须将全部征订数及有关征订资料移交图书经营单位,不得自己从事征订外的其它发行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的书稿交出版社出版,都只能由具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单位承担总发行。经新闻出版署或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接受图书经营单位的委托,对本单位编写的图书代为征订,但须将全部征订数及有关征订资料移交图书经营单位,不得自己从事征订外的其它发行活动。 六、第三、四、五条规定的三类书,由新闻出版署或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认定。 七、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规定所进行的宣传推荐、征订图书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图书经营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付,但不得直接付给个人。 八、各地宣传、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监察、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监督与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的,由其主管机关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给予处分;属于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由新闻出版署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9-06-07 08:37: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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