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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将律师资格和特邀律师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司法局的批复(失效) |
(1992年9月30日 司发函〔1992〕375号)
福建省司法厅: 进行律师体制的改革,如果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事先报请部和有关立法部门同意。不应自行其事。 关于特邀律师问题,我部在《律师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准备取消这一称谓,并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律工作人员聘为专职律师。你省自行将特邀律师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司法局,必将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据此,请立即停止由地、市司法局发放律师工作执照(证)的做法。 望你们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规定开展工作,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
时间:2009-06-08 15:53: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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