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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关于参加经商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

(1992年1月9日 司发函〔1992〕006号)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参加经商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否担任特邀律师的请示》收悉。根据司法部1988年10月6日颁布的《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88)司公发字第275号〕的规定,自1988年10月起,司法行政机关已不再批准在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中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律师。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离退休人员凡参加经商办企业的,即不得担任特邀律师,已经担任特邀律师的,应收回其《律师(特邀)工作证》,不再聘用。
  此复

时间:2009-06-08 15:54: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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