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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有关问题的批复 |
1992年9月24日 司发函【1992】352号 辽宁省司法厅: 你省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大连设立办事处和建立大连国际律师交流中心的请示》【大司发(1992)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国际法律事务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鉴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我们尚缺乏经验,因此,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只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南进行试点,大连不是试点地区,不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大连设立办事处。如因工作需要,大连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司法部规定与境外的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委托关系。 全国律协管理的“国际律师交流中心”,是由劳动人事部于1986年同意设立的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它的任务是开展与各国律师的交流,接待国外律师界访华团(组),组织双边和多边的有关律师业务方面的国际会议,办理全国律协的对外联络事宜,它不承担法律咨询服务方面的业务。因此,你市不宜再设立“国际律师交流中心”。如果为了更好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以国际经济贸易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咨询服务,建议你们可以按照蔡诚部长在今年七月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的,创造条件,组建较大规模的涉外律师事务所。 此复 |
时间:2009-06-08 15:54: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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